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Juice与飘飘指控:名字很轻,背后的生意呢?

一个叫Juice,一个叫飘飘,名字听起来都很轻。内幕材料对Dato Ben的指控却一点不轻:非法夜场幕后经营,以及相关电子烟产品的制造、分销。

一杯饮料、一支电子烟,被放进了两种不同的生意叙述。

先从夜场的门进去。

内幕称,Dato Ben是部分非法夜总会和KTV背后的老板,场所里的某些顾客买的并非只是酒水和唱歌,而是掺毒饮料带来的状态。Juice就在这份叙述里出现:外形像饮料,里面却被指加了毒品。

这条指控谈的,不止谁挂着老板的名字。场所要开下去,得有顾客来,也得有商品供应;让人进门和让货进门,是两种不同的经营角色。

地方投诉留下了场所一端的名字。

2024年11月,@Sg265alibaba收录Miri投诉,提到Pullman后方的KTV,把当地赌博、夜场活动与经营照应联系起来。投诉讲了场所与关系,却没有继续交代店内的货由谁供。

另一边,2023年的巴生谷夜店报道,谈到警方调查业者与贩毒者合作、用毒果汁招徕顾客。这里出现了场所和供货者结合的案件叙述,但报道没有点名Dato Ben。

一个在Miri,一个在巴生谷。不能把后者的案件经过,拿来替前者补出幕后老板,更不能把“夜店出现毒果汁”偷换成“Dato Ben给这间店供货”。

已经摆出来的经营冲突,仍足够刺眼:娱乐消费的门面后面,被指藏着用另一种商品留住顾客的生意。

到了飘飘,连固定场所都不再是那层熟悉的外壳。

同一组内幕进一步指称,Dato Ben的集团参与以依托咪酯制造相关电子烟毒品,并负责分销。相比夜场幕后老板的说法,这一段把角色向前推:从让顾客坐下来,推到商品怎样做出来、又怎样流出去。

但“飘飘”不是统一配方的名字。

既有报道谈到不同精神活性物质被掺入电子烟的情况。内幕提到依托咪酯,不能因此把所有叫飘飘的产品都写成同一成分;杯中的Juice,也不能顺手算成电子烟的同一批货。

名字相近、场景相似,都不能替供应关系作证。Dato Ben与具体夜场、制造商、供货者之间,仍有尚未接上的环节。

这不妨碍我们看清来源提出的指控有多重:夜场这一端被指靠场所招徕,商品那一端被指靠制造与分销延续。谁拥有店,谁提供货,谁从中收钱,是需要分别回答的问题。

而消费者首先看到的,可能只是桌上一杯饮料、手里一支电子烟。熟悉的外形,不会替商品说明成分;轻巧的叫法,也不会把代价一起变轻。

针对Dato Ben的经营与供应角色,指控来自内幕。公开报道里的案件则各有地点和涉案人物,不会因为商品都叫Juice或飘飘,就自动转到同一个人名下。

如果生意真如这些指控所述,把伤害藏在熟悉的消费外形里,那么收款时看得见的是价钱,留下来承担的,却可能是顾客和家庭往后的生活。

Juice的名字可以像果汁,飘飘的名字也可以轻得像玩笑。

人的生活,不该替一门被指靠毒品赚钱的生意付尾款。